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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道--天國之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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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章 第114節

趙青開啟電視機,把證據光碟放入vcd播放機,電視畫面上出現了王廟村以家庭為單位的個體工商戶生產音響機架的畫面,從板材下料到型材冷壓粘合,從底色噴塗到鋼琴漆手工打磨,從翻砂鑄造到車床加工……每一道工序都是在低矮破舊的農舍裡進行,院子裡成了加工廠,正屋廂房都成了倉庫,農民吃飯、生活、睡覺的空間已經被壓縮到彷彿可以忽略不計的程度,從事生產的人有男人、婦女、老人、孩子,沒有常規的廠房、宿舍、食堂,沒有吸塵、降噪防護裝置,沒有防毒面具、工作服、手套……

畫面裡的一個不易被人注意的細節讓林雨峰心裡為之一顫,那是拍攝一家農戶打磨板子的鏡頭,左下角遠處的一位母親從地上撿起一塊被女兒丟棄的砂紙,母親用手觸摸了一下砂紙的表面,認為砂紙還能用,就把女兒手裡的新砂紙奪下來,將舊砂紙重新塞給她,並且生氣地朝女兒背上打了一下,而那個女孩的年齡看上去最多也不過10歲,因為她的書包在旁邊放著,胸前還繫著紅領巾。

林雨峰驚呆了,格律詩公司這麼精緻的音箱竟然是在這種簡陋、惡劣的條件下生產出來的,不可思議!而這種生產成本的控制已經細化到一張小小的砂紙!

蔣律師說:“這樣的生產方式沒有土地、廠房和管理設施投資,沒有安全保護、環境汙染和各種社會保險的成本,沒有固定資產折舊,沒有休假日,沒有用工條件限制……這種幹法幾乎是原始資本主義的奴隸榨取式生產,這種成本對於法律制度規範下的工業化生產根本沒有可比性。”

閻所長問:“這些情況你們北京方面連一點蛛絲馬跡都沒察覺到嗎?”

趙青說:“商業保密是常識,把無可誇耀的部分遮蓋起來是人的本能。我們看到的是格律詩音箱的德國權威機構測評報告,是格律詩音箱歐洲總代理和倫敦、柏林、巴黎這些歐洲名城,是高檔的音箱和精緻的說明書,是寶馬轎車,是丁元英這種人的背景,很難想像這些正統的東西怎麼能和畫面裡的東西聯絡在一起。”

林雨峰指著《格律詩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證明》的檔案問:“這個肖亞文是什麼人?怎麼她成了格律詩公司的法人代表?”

趙青從資料裡抽出相關的檔案遞給林雨峰,解釋道:“肖亞文參加了證據交換,我們和法官都質詢了這個問題。格律詩公司求和失敗之後,葉曉明、馮世傑和劉冰三個股東擔心敗訴會給他們個人帶來經濟損失,就把各自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了歐陽雪。在這之後,肖亞文出資35萬和負債40萬從歐陽雪手裡購得51%的股權,她就成了董事長兼總經理和公司法人代表,也是這次被告方的訴訟代表。這個女人是警官大學畢業,很有氣質,有一定法律知識和社會閱歷,此前就職一家獵頭公司。”

蔣律師說:“這次交換證據是正式開庭前的預備庭,證據表明,以比對商品成本勝訴的可能性已經不存在。那麼,我們以反不正當競爭為起訴理由的法律根據是什麼?格律詩公司的生產違反了勞動法、環境保護法和禁止使用童工的相關規定,這種違法的生產方式使格律詩公司的產品低於正常的生產成本,反映到市場上就形成不公平競爭。如果產品從生產階段就已經存在不正當競爭了,那麼市場銷售階段所延續的必然是不正當競爭。”

閻所長為了讓林雨峰能清晰理解蔣律師的意思,像背經書一樣羅列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3條、第54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24條的規定,國務院令第81號《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4條的規定。

蔣律師說:“格律詩公司沒有遞交應訴答辯書,原因就是他們股東內部出了亂子,已經顧不上應訴答辯了。這個情況說明一個問題,葉、馮、劉三人對勝訴沒有信心,所以及時脫離了公司。他們是最瞭解公司情況的人,他們判斷出敗訴可能性的根據是什麼?焦點也在生產方式上,正是生產階段的不正當競爭讓他們得出了可能敗訴的結論。”

閻所長說:“雨峰,格律詩公司只是前臺做戲,你的真正對手是丁元英,無論作為訴訟代理還是作為朋友我都必須要告訴你,勝訴的把握不大。要證明被告在生產階段存在不正當競爭,就必須首先證明生產農戶與格律詩公司的隸屬關係。在丁元英的設計裡公司與農戶是一個體系裡的兩個部分,千真萬確是一回事。但是,要證明這一點非常困難,個體戶再小也是法人,一紙工商執照就把這種實質上的隸屬關係變成了法律上的商業關係,很難說法庭在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之間會採信哪一個。而且,即便隸屬關係成立也未必就能勝訴,客觀上的不正當競爭不等於法律上的不正當競爭。違反了上述法律是否可以構成不正當競爭?如果適用反傾銷法沒有問題,而中國的法律在這方面還是一個空白。”

趙青問:“葉、馮、劉三人不知道這個道理嗎?可他們得出的是相反的結論。既然關注的焦點都一樣,他們的根據是什麼?”

蔣律師解釋道:“觀念,傳統觀念!一是傳統的‘事實勝於雄辯’的觀念,二是傳統的疑罪從有的觀念,三是傳統的青天大老爺的觀念。中國人一直接受簡單的文化思維教育,他們相信法律是神聖的,決不會冤枉一個好人,也決不會放過一個壞人。”

閻所長說:“雨峰,基於勝訴把握不大,如果你提出撤訴,我能理解。拿了委託人的錢打不贏官司,我們也不體面。但是,撤訴就等於承認了格律詩音箱的價格,依此類推,樂聖旗艦的價格就應該在2000元以內,樂聖旗艦的成本顯然不具備這種承受力,其後果可想而知。我以為,敗訴了,省這兩個錢救不了樂聖。勝訴了,花這兩個錢不算什麼。打是死,不打也是死,打下去可能還有一線希望,不如拼死一搏。訴訟代理費可以做些調整,分為勝訴和敗訴兩檔,勝訴按原合同的150%計費,敗訴按原合同的50%計費。”

林雨峰問:“怎麼個還有一線希望?”

閻所長說:“被告將1996年的《格律詩公司預備股東擴大會議記錄》作為證據提出,目的是證明農戶與公司從來就不存在隸屬關係,從而規避商品產地和榨取式生產兩個問題。這就‘此地無銀三百兩’了,無可避免地會將這位丁先生露出水面。我們對格律詩公司扶貧的宗旨不做質疑,會議記錄和公司宗旨恰恰證明丁元英是整個體系的策劃者,也恰恰證明丁元英早在公司還沒有成立的時候就已經策劃好了這場官司,現在他們之所以不需要律師,是因為丁元英已經為這場官司做了兩年的準備,公司和農戶從來就沒存在過真正的獨立。”

林雨峰默默地點點頭。

蔣律師將一瓶礦泉水開啟遞過去。

閻所長喝了一口水潤潤嗓子,繼續說:“格律詩事件表面上是侵害了樂聖公司一家,而實質上是衝擊了整個音箱市場,甚至更大的範圍。最可怕的是它傳播了一種觀念:我可以這樣競爭。一旦這種觀念被法律默許,各行各業凡是適合這種生產方式的產品都會捲入這種惡性競爭,擾亂市場價格秩序。法庭有義務本著公共利益的原則、誠實信用的原則和保護正當競爭的原則,依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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