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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從合法報復出軌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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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章 激烈!【3/7】

證人呂廣軍?

公訴方眾人凝眉。

呂廣軍他們知曉,這是死者的班主任..

作為對方校內老師,對方的發言,可信度與權威都十分之強。

此外...

「我方還有,死者楊佳樂曾多次明確表露出針對被告人惡意的證物!」

律師張偉,此時繼續出聲開口,明顯是有備而來。

「惡意?」

審判長張秉心眉頭微皺。

一般來說,欺淩案都是單方面故意傷害,如果期間導致受害者致死,那大機率會成為故意殺人,又或是故意傷害致死。

但如果說...

在被欺負之前,對方表露出了極高的惡意,且在被欺負期間還手的話....

那事情的走向,可能會有那麼一絲絲的不確定性。

「審判長,這是經過警方確定,死者楊佳樂的筆記本。」

「楊佳樂曾以文字的方式,在筆記本上對被告人,展露出其強烈惡意!」

說著。

張偉站起身,高高舉起手裡的筆記本。

那是書店裡很常見的本子,五毛錢一本,只是當張偉緩緩掀開其中幾頁後..

【去死...去死去死去死!!!】

密密麻麻的,由紅筆在紙張上寫的去死」二字填滿數頁!

字跡大小不一,歪歪扭扭,毫無行文規範。

但字跡用力極大,筆跡極其猙獰,單看這字,完全能看得出寫字的人,在以文字宣洩時內心究竟有多恨!

「審判長,這是由楊佳樂親筆所寫,其中還明確寫出了被告人劉婧琪的名字。」

「很明顯,死者楊佳樂,在生前,至少心裡,是恨不得讓被告去死,帶有明確主觀惡意!」

張偉將筆記本遞交給書記員。

旋即趁著三個法官皺眉觀看時,再次開口道:「而在17號案發當天。」

「這個情緒被點燃,雙方矛盾徹底爆發。」

「在被告人與對方打鬧期間,死者楊佳樂情緒失控,開始反抗。」

「期間還手行為過當,令被告三人人身安危受到嚴重暴力侵害。」

「隨後我方被告人,為保護自身人身安全,迫不得已進行反擊,最終致使案件產生,死者楊佳樂意外身亡。」

「不巧,死者家屬趙莉見到這一幕,致使其自身病發,當場身亡。」

一番話落下的剎那...

整個現場寂靜片刻。

公訴方眾人不可置信的看向被告方,眼神中是深深的震撼。

為什麼?

因為,從上述這番話來看,張偉等七人的意思是..

「綜上所述,依據《刑法》第20條,被告人...

2

張偉深吸一口氣,朗聲說道:「是正當防衛!」

「當然,防衛手段可能有些過激。」

正當防衛?

他的意思是,劉婧琪在欺負楊佳樂期間,致使楊佳樂進行反抗。

而這個反抗,讓楊佳樂感受到生命安全?從而反擊致使死亡,算是正當防衛,又或是防衛過當!?

「異議!異議!我方有強烈異議!!!」

黃石怒不可遏,伸手拍著桌子。

強烈的正義感令他忍不住起身,立即指著對方鼻子,怒聲開口道:「被害人楊佳樂並非主動挑釁!」

「根據學校走訪調查,以及監控畫面,此案是被告三人,率先針對楊佳樂做出人身侵害!」

「即便案件過程中楊佳樂伸手反擊,那依據法例,她是在行使防衛權!」

楊佳樂並未主動挑釁以及毆鬥。

所有的線索,均是指向被告人先行侵害他人。

但問題也來了。

「公訴人,請你方冷靜!」

「東國法例中,沒有任何法例說過,先行動手會被剝奪正當防衛權!」

近乎是對方話落的瞬間。

被告席另一名律師孫冰出聲反駁。

這是個女律師,四十三歲,正是團隊另一名金牌,此時站起身,冷眼看著對方,開口說出的話極具邏輯感。

「防衛過當≠必須對方先動手!」

「《刑法》第20條所描述的,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從未要要求過是誰先動手!」

是的。

對方先動手,你再反擊,對方給你弄死,依舊有可能是對方正當防衛。

沒有人要求必須是被動防守時,才算防衛!

「被告人起初是抱著開玩笑」打鬧」的心思與死者交談,即便有過分舉動,但並未危及其生命安全!」

孫冰開口,又是一輪猛烈的攻勢。

「而死者的行為呢?」

說著。

反方再次遞交出一輪證據。

「審判長,這是案發時,警方在現場所採集到,有關兇器的監定以及被告的身體狀況描述。」

說著。

她將幾張照片,以及一份鐵棍的監定報告遞交上去。

照片是拍攝的劉婧琪,聚焦點在於對方的脖頸。

那裡有一道劃痕...一道微微出血的劃痕。

根據現場調查。

這劃痕赫然是一根木棍所造成!

「棍上檢測死者楊佳樂手掌所分泌的油脂,可以確認此條險些致命的傷痕,是由楊佳樂所造成。」

「審判長,試想一下。」

「如果這不是揮舞,而是刺!」

「那麼...

「7

孫冰將目光從法官身上,轉移到黃石身上。

「被告人劉婧琪會呈現什麼狀態!?」

兇器是斷掉的課桌木腿,很鋒利,如果以同等力度刺向脖頸...大機率會死。

也就是說..

「這已經超出被告人對死者所造成的威脅!」

「更是明確侵害到被告人劉婧琪的人身生命安全,是一起十分暴力、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

「經由筆記本佐證楊佳樂本身思維,我方認為...

,「楊佳樂主觀上,帶有故意殺害劉婧琪的意識,而劉婧琪是本案受害者,所作所為均為自保!」

孫冰一股腦將所有東西全都丟了出去。

「甚至,就連楊佳樂的死亡也非他親手所為。」

「而是跌落天台墜樓而死。」

「被告人沒有追擊、過當」行為,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範疇。」

簡而言之。

便是你主動抽了一個人一巴掌,對方暴怒之下做出險些令你身死的行為。

這時,你進行不過當的反擊,卻造成對方身死,法院不會判你故意殺人,而是正當防衛。

只是套入這起案件中...

「你是說,一個長期欺淩他人的非但不是兇手,甚至還是受害者?」

「而被欺淩致死的女孩,卻成了加害者!?」

黃石只覺荒謬,他好似聽到了什麼不可理喻的事情。

「荒謬...審判長,恕我直言。」

一般來說,即便表述不認可,對方也不會用荒謬這種詞彙來描述。

基本只能以法例和案情來反駁,但黃石實在是忍不住了。

「這簡直是我從業十餘年來,聽過最荒謬的一次表述!」

他怒聲開口道。

張偉卻搖頭否認。

「但事實就是如此。」

黃石臉色耷拉,陰沉的難看,雙手緊攥。

但他卻也說不出明確的反駁話語。

沒辦法。

你反駁必須存有證據!!!

被告方便掏出了佐證,一個展露出恨意與殺意的筆記本。

這沒什麼,畢竟思想無罪,罵兩句和做春夢不會判你互毆和強姦。

楊佳樂被欺淩時反擊,險些將人致死,這也沒什麼,完全可以辯。

但兩者加起來...那就形成了一個故意殺人意圖+足以致人死亡侵犯」的證據鏈小迴圈!

公訴席。

被害人訴訟代理人席。

「壞了,這樣搞下去...風向會偏向被告。」

林月皺眉,小聲開口道。

受家教影響,她的視線比尋常法學人更充足,完全知曉張偉在幹嘛,法院又會如何審。

若是繼續任由對方辯訴..

「正當防衛不可能,但...

「6

林月頓了頓,緊接著臉色嚴肅,吐出個答案。

「八成機率是防衛過當!」

無數個類似的宣判完全能查得到。

21年,李某案,對方所欺淩的王某被打急眼,掏出水果刀瘋狂捅刺李某,致使對方險些死亡,李某瀕死前奪刀將其王某殺害。

結果便是,李某不屬正當防衛,但具備防衛形式,所以宣判防衛過當!

20年,張案,雙方爆發激烈矛盾,張率先動手,對方撿磚頭反擊,隨後被張摸鐵棍反擊致使對方死亡,案件也是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也會被判重刑。

但別忘了...

「劉婧琪才16...

「7

林月皺起眉,隱隱看到如此發展的最後的結局。

被告方先天性便帶有優勢,16可以減輕判罰,所以不需要大勝、爭取正當防衛。

他們只需要奪一個防衛過當的小優即可!

聯合年齡...

「九成機率是緩刑!」

林月開口。

這不是駭人的說法,事實就是如此,無數案例,都表明一旦達成這類條件,法官幾乎都會宣判三年有期徒刑,但緩刑三年。

也就是說。

一旦張偉孫冰所提出的辯護成立...

劉婧琪一天刑都不需要服,甚至今天就能走出法院,然後繼續回去進行考試!

很震撼,聽著也荒謬像是亂編,可偏偏是有事實依據的。

「呵,緩刑..

「」

一側的徐德臉上露出些許冷笑,那雙眸子直勾勾盯著被告人席位上,面帶笑容的劉婧琪。

楊佳樂死亡..

趙莉身死..

全家只剩楊歡一人孤苦存活...他怎麼可能讓對方在自己手底下進行緩刑!?

想到這。

徐德沒有絲毫猶豫,突然舉手。

剎那間,原本安靜的庭審,忽的被一道響亮的聲音打斷。

「異議!」

「審判長,代理人有異議要提出!」

眾人扭頭,看向公訴席的被害人代理人方位。

審判臺上。

三個法官稍稍一頓,旋即點頭道:「請表述。」

徐德聞言,直接看向被告人席位,開口道:「被告方。」

「在法例的實際應用中,各年齡段所做出的同一行為,在法例中的含義並不相同!」

「你方在刻意忽視被害人楊佳樂,今年僅有17歲!」

九成五的人都不瞭解一個事。

那便是...年齡導致的思維代溝,也會影響法例的判定。

比如。

如果在沒有生命威脅的情況下,楊佳樂失手打死了劉婧琪,那哪怕惡意和恨意拉滿.

法官也會思索,如果換個同齡孩子,在被欺淩、害怕、緊張的瞬間,會不會也這麼反擊。

如果是,那就不構成故意殺人。

而如果是成年人,那基本逃不掉故意殺人!

徐德再次開口道:「根據《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第11條防衛限度判斷」,原文明確規定。」

「原文:立足防衛時具體情境,考慮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認知與能力,不能用一般成年人標準苛求!」

「被告,你方上述所說。」

「死者楊佳樂,做出了主觀的故意殺人,嚴重超過被告人的侵害,威脅到劉婧琪三人的生命安全。」

「但是...

「」

「依照指導意見,楊佳樂所做明顯是年齡段會做出的防守反應,並非故意侵害。」

「可被告人,卻實打實導致其身死!」

話落。

公訴方眾人微微一頓。

這個角度反駁很常見,但他們不用自然是有原因的。

張偉也早有預料。

只見,被告方,幾個律師交頭接耳,稍稍討論後便開口道:「代理人,根據《刑法》20條第3款+《指導意見》第7條。」

「年齡視角不會降格客觀存在的生命危險!」

如果你是被侵害人身安全的人。

別管對方年齡如何,都不會影響他對你的威脅等級。

只是會在對方造成後果後,針對對方的審判,法官才會酌情考慮。

但.

「注意,我方所說重點在於,死者出手是用於防守!」

徐德再次強調重點。

「案發時,死者所有侵害手段,在17歲的年齡段,均是用來自保的合法正常行為,且無追擊與過線。」

「期間,只要被告人停下手中侵害行為,完全不會導致其身死!」

「而被告人卻明顯繼續擴大矛盾、激增衝突,這已經明顯超出防衛範疇,明顯是...

「」

徐德忽的開口,擷取話語中一個陷阱。

「故意殺人!!!」

用年齡段將人身威脅打成防衛行為。

而只要具備防衛,那變相證明,被告人劉婧琪停手就不會存在後續傷害。

這個角度下...劉婧琪所謂的自我防護,完全就是激增矛盾,帶有主動」的故意殺人!

公訴方。

黃石忽的眼前一亮,看著他的眼神有些詫異。

這種思維...真是一個年輕律師能證明的!?

而此時,徐德的反擊卻沒結束。

「並且...所謂的筆記佐證更是無中生有!」

「這只是無數次欺淩導致的內心宣洩,情緒上的發洩與案發時的主觀意識無關!」

徐德嚴肅開口,寥寥數語,竟開始駁回證據。

「除非,你方能證明這些情緒均為楊佳樂主動催生」!」

換句話說。

就是事出有因的個人宣洩,真正的主觀恨意與惡意。

應該是劉婧琪與她沒有任何矛盾的情況下,她還恨上對方,進而出現後續行為時,才會被扣上故意」意圖的帽子。

而此案,楊佳樂明顯是遭受過對方不止一次主動欺淩..

只是...

恍惚間。

被告席忽的傳來一道聲音。

「我方可以證明,楊佳樂的主觀惡意,並非由被告人行為所產生。」

只見。

張偉站起身,緩緩開口。

眾人頓了頓。

審判長張秉心眉頭皺起,盯著他看了許久,最終,開口道:「如何證明?」

「我方有證人,證人呂廣軍,可以證明上述所說。」張偉開口道。

有關資訊與口供,他們早就統一好了。

眼下...正是呂廣軍上臺的機會!

只是..

他沒看到的是,當證人」二字落下的剎那。

代理人席位,徐德忽的露出個意味深長的笑容。

張秉心開口,「證人在哪!?」

「已經到達中院,目前身處證人候審室內!」張偉開口。

話落。

張秉心沒有猶豫,直接敲響法槌。

「砰!」

「傳證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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