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著,蔣律師向法庭出示證據:
蔣律師出示的證據裡除了音箱生產廠家、音箱製造行業專家、音響行業協會、技術檢測部門分別出具的23份成本評價意見書和一份由樂聖公司計算的格律詩音箱最低成本綜合評估報告,更重要的證據是原本由被告提出的證據,一份是1996年10月26日的《格律詩公司預備股東擴大會議記錄》,一份是1997年3月7日的《格律詩音響有限公司關於公司宗旨的決議》,還有一張古城王廟村個體工商戶音響機架生產過程錄影光碟。
蔣律師經過審判長的准許,當庭播放了農民生產過程錄影,然後發言道:“為了說明事實真相,我們就不能不提到一位表面上似乎與本案無關的重要人物,那就是格律詩公司和王廟村生產基地的總策劃人丁元英。我們欽佩丁先生與格律詩公司扶貧的善舉,但是正如大家所看到的,這種生產方式沒有土地、廠房的投資,沒有安全保護、環境汙染和各種社會保險的成本,沒有休假,沒有福利,沒有老人和孩子的概念……這種所謂的扶貧就是讓我們的農民兄弟不惜犧牲家園和健康而在那種惡劣的條件下廉價出賣勞動力,以換取格律詩公司得以實施不正當競爭的本錢,無異於奴隸式的剝削、榨取,這種成本對於法制與文明的工業化生產根本沒有可比性。”
法庭現場是兩臺攝像機同時拍攝,鏡頭不斷地轉換、變化。林雨峰一邊專注地看著蔣律師發言,一邊更加專注地觀察記者和旁聽群眾的表情反應。蔣律師的發言情緒激憤、措辭嚴厲,列舉了有關法律依據,闡明瞭原告主張。當蔣律師提到“總策劃人丁元英”的時候,記者和旁聽群眾都程度不同地呈現出詫異和探究的表情。
根據法庭調查順序,下面將由被告方格律詩公司的當事人闡述觀點。
肖亞文畢竟是警官大學刑偵系畢業而又有一些社會閱歷的女人,心理素質穩定。她拿起早已準備好的應訴提綱鎮定地發言道:“審判長,各位法官,剛才原告代理律師已經向法庭陳述了事件經過,我就不再重複了。在此,我向法庭陳述如下幾點意見:一、凡是商業競爭都具有排他性,因此我對本公司合法競爭的排他性不做辯解。二、原告訴稱我方偽造商品產地的說法沒有事實根據,如果從王廟村訂購箱體就算商品產地,那麼樂聖旗艦套件佔格律詩音箱63%的成本,其音箱產地就可以標識深圳嗎?沒有法律根據。三、王廟村個體工商戶與格律詩公司是否存在隸屬關係不是由哪個人口頭認定,是要以事實為根據,事實上是兩者之間的關係完全是獨立法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是市場經濟的商務互動關係。”接著,肖亞文向法庭出示瞭如下證據:
北京格律詩公司音箱喇叭、箱體、接線柱、標牌、包裝箱等音箱元件進貨發票
北京格律詩音箱成本明細表
1996年10月26日的《格律詩公司預備股東擴大會議記錄》
1997年3月7日的《格律詩音響有限公司關於公司宗旨的決議》
古城王廟村與北京格律詩公司音箱箱體的訂購合同
古城王廟村個體工商戶音響機架生產過程錄影
古城王廟村個體工商戶經營執照、個體工商戶證詞
古城王廟村個體工商戶成本核算表、生產成本原始記錄
原告和被告雙方經過法庭陳述和出示證據之後,法庭調查的焦點很快明晰了。訴訟雙方都清楚,事實不一定勝於雄辯,事實得益於雄辯。法院追求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相一致,但是追求與實際之間本身就存在距離,法院透過證據最終認定的是法律真實。
審判長說:“原告之所以訴稱被告偽造商品產地及王廟村個體工商戶與格律詩公司是隸屬關係,其證據作用是為了證明被告在產品生產階段就已經存在不正當競爭。現在本案的焦點問題是:一、王廟村個體工商戶與格律詩公司是否存在隸屬關係?二、王廟村個體工商戶的生產方式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請雙方就這兩個焦點問題提出證據和辯論意見。”
肖亞文說:“審判長,我請求法庭准許我方的證人出庭作證。”
審判長說:“准許。”
於是,王廟村個體工商戶四個證人進入法庭證人席,這四個人分別是:記錄1996年格律詩公司預備股東擴大會議的王廟村小學教師趙麗靜、王廟村基督教教會包裝場王曼、王廟村板材加工場李鐵軍、王廟村漆面加工場吳志明。他們從來沒有經歷過這樣的場面,或許由於緊張,或許是法庭的空調在這麼多人的屋子裡已經不足以達到製冷降溫的效果,他們的臉上都浸出了細小的汗珠。
電視臺趁法庭對證人進行身份確認和證人義務、法律責任提示的例行程式空檔,不失時機地插播一段商業廣告。令人眼花繚亂的廣告取代了王廟村6個證人的畫面,廣告一個接著一個,好像沒完沒了似的。林雨峰也趁電視插播廣告之際喝了一口飲料,點上一支菸,身體靠到沙發上稍事放鬆。
廣告之後畫面切換到法庭,來自古城王廟村的四個證人逐一當庭作證——
第一個作證的是王廟村小學教師趙麗靜,她說:“我是教師,對村裡的生產情況不是太瞭解,我只證明1996年那份格律詩公司預備股東擴大會議的記錄是我親手寫的,當時他們在會上說什麼我就記什麼,後來每個開會的人都在會議記錄上籤了名字。”
蔣律師問:“為什麼要做這個會議記錄?”
趙麗靜回答:“我不知道,可能丁哥的意思是留個憑證,證明大家當時都同意了他提的那個幹法,避免以後有人埋怨,事後埋怨這種事在農村不稀罕。”
第二個作證的是王廟村板材加工場李鐵軍,他說:“歐陽找俺幾個來北京當證人,讓俺告訴法院俺和格律詩公司是啥關係,俺想來想去也不知道該咋說。你要說沒關係吧,那公司借給俺錢買裝置,買生產材料;你要說有關係吧,俺就沒有跟公司搭過邊兒,公司只跟包裝戶籤合同,包裝戶才跟俺籤合同,俺只和打磨戶籤合同。俺從包裝戶接訂單和訂金,自己買板子下料,再賣給打磨戶,打磨戶把膩子打磨好了就賣給漆面加工戶,漆面加工戶拋光好了就賣給包裝戶,就是一道工序一道工序賣下去,全都是現金交易。”
李鐵軍的證言像一段繞口令,讓許多人聽著都忍不住笑了。
第三個作證的是王廟村基督教教會包裝場王曼,這是一個20多歲的姑娘,也是一個虔誠的基督教信徒,她先在胸前劃了一下十字,這才說:“我向主起誓,我說的都是實話。王廟村的包裝戶就是基督教會,要說公司跟包裝戶有啥關係,除了公司借給包裝戶收購產品的資金之外,就是和公司簽訂合同的關係,教會基本上都是婦女,掙個包裝費。”
蔣律師問:“什麼產品?產品和包裝上有沒有你們的生產標識?價格是誰定的?”
王曼回答:“最開始沒啥價格,幹完以後一核算就有價格了,時間一長價格就越來越清楚了。產品不一定,有機櫃板子,有音箱的空箱子,合同訂啥俺就做啥。商標沒有,咱這又不是成型的東西,都是按合同做的半成品零件。其實說白了,就是公司幫助王廟村的農民建了一個生產體系,公司要想把錢收回來,就必須得給農戶訂單。農戶也知道這個道理,你把價格抬上去了,公司的產品賣不出去,農戶也掙不到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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