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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師的常識課:12個典型糾紛案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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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出軌就要淨身出戶,這些年我們對婚姻法到底誤解了多少

2019 年的娛樂圈可謂好生熱鬧,每天網路上充斥著各種明星離婚、結婚、分手的訊息。各類文章、新聞不時進行盤點 2019 年 9 對明星夫妻離婚,9 對明星夫妻結婚,還有疑似秘密結婚、離婚、分手的。

人們在議論紛紛的同時,卻發現網路上很多網友對婚姻法都存在很深的誤解。不僅如此,平時也有很多身邊的朋友還有客戶向我諮詢婚姻法的相關問題,他們也同樣對婚姻法存在誤解。

那麼,大家對婚姻法到底存在怎樣的誤解呢?有人認為,出軌一方在離婚時必須淨身出戶;有人認為,夫妻分居滿二年,就自動離婚了;也有人認為,結婚滿 8 年,個人財產會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然而,這些說法全部不能成立。本期課程我將為大家一一解開這些謎團......

首先,給大家講一個案例:

大剛和小芳於 2008 年登記結婚,二人居住在大剛婚前自己全款購買並登記在其名下的一套房子裡,大剛和小芳在 2013 年生下兒子小剛。

小芳在生完兒子之後,一度將心思放在照顧兒子小剛和家庭事務上,慢慢冷落了大剛。

後大剛出軌小花被小芳發現,大剛為取得小芳的原諒,就向小芳寫下一封保證書,保證書的內容是「本人如日後再出軌,婚後所有財產歸妻子,本人自願淨身出戶」。

在此之後,大剛仍然與小花保持聯絡,再次出軌被小芳發現。

二人因此發生激烈爭吵,大剛提出離婚,小芳同意離婚但條件是兒子小剛歸小芳,大剛不同意孩子給小芳,但又想離婚,便一氣之下搬離家中與小花同居,自此二人分居。

兩年後,大剛認為自己與小芳分居二年,已自動離婚,便與第三者小花領了結婚證。

小芳自知與大剛的婚姻已走到盡頭 年 10 月,便一紙訴狀將大剛告上法庭……

我們首先解開大家的第一個誤解:出軌一方離婚時必須淨身出戶。

小芳的訴狀中,要求大剛「淨身出戶」,不能帶走家裡的一分錢。理由是大剛曾在被「捉姦」之後,為取得小芳的原諒,以一紙「保證書」承諾絕不再出軌,出軌的話,婚後所有財產歸小芳所有。

大剛最終還是出軌了,違反了保證書的約定。

那麼,大剛離婚時必然要「淨身出戶」嗎?

大部分人會認為,大剛出軌,大剛是犯錯的一方,是婚姻破裂的罪魁禍首,必然要淨身出戶,應當不分財產,至少要少分財產。

其實不然……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條的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該條法律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忠實的義務,但這種義務是一種情感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法律不會賦予大剛所籤的「保證書」強制執行力,也就是說,小芳不能依據這份保證書要求法院判決大剛不能帶走家裡的一分錢。

無論是忠誠協議還是以出軌為前提的「淨身出戶」承諾書,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支付違約金、賠償金、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此,小芳要求大剛在離婚時少分或不分財產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小芳只能以大剛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為理由要求大剛進行賠償。

如果大剛與小花不是長期穩定的同居,只是偶爾的出軌也不能請求損害賠償。

小芳要想實現大剛「淨身出戶」,必須是大剛自願放棄所有財產,並且是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實現,如果兩人訴訟離婚,雙方的矛盾無法調和,幾乎不可能達到讓大剛淨身出戶的目的。

現在大家應該明白了,出軌一方離婚時不是必須淨身出戶的。

接著,我們繼續分析第二個誤解:夫妻分居滿二年,就自動離婚了。

我們還是回到剛剛的案例當中,大剛因小芳不同意離婚便搬出去住,大剛認為跟小芳分居兩年就自動離婚了,無所謂小芳同不同意了,並且兩年後與小花領了結婚證。

與大剛有同樣看法的人不在少數,有人說,「我跟我老公/老婆分居兩年多了,是不是就自動離婚了?」,有人說,「實在不行我就搬出去住,兩年之後就自動離婚了。」

而這種「分居滿兩年,婚姻關係就自動解除」的說法是錯誤的,我國法律根本沒有所謂的「自動離婚」的相關規定。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也就是說,離婚的方式只有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就是男女雙方對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等問題商量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寫成離婚協議,列印三份,當著民政局工作人員的面簽字捺印,當場就可以辦理離婚證。這種方式較為快捷。

訴訟離婚,就是男女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或是對於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其中一方被迫以另一方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准予離婚並且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作出判決。

而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是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判斷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破裂的標準,是法院判決准予離婚的條件之一,而不是自動離婚的條件。

所以,不論夫妻雙方分居再長時間,夫妻關係都不會自動解除。也就是說,沒有民政局發的離婚證,或沒有法院的生效判決書、調解書,就不算是離婚。

而故事中大剛在沒有拿到離婚證或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的情況下,也就是在沒有與小芳離婚的情況下又與小花結婚,無論大剛與小芳分居多少年,大剛都構成了「重婚罪」。

第二個誤解也解開了,夫妻之間無論分居多少年,都不會自動離婚。

現在我們分析第三個誤解:結婚 8 年,個人財產會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我們再次回到小剛和小芳的案件中,小芳要求法院判決大剛婚前全款購買的那套房產與大剛一人一半。

理由是,小芳與大剛已經結婚 11 年有餘,法律規定,夫妻結婚 8 年之後,夫妻婚前個人財產就成為夫妻共同財產了。

在一些人的觀念中,自己老公或老婆的婚前財產在結婚之後自然而然成為夫妻共同財產,不分你我了。

小芳對法律懂得更深刻一些,還了解到結婚滿 8 年,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就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原來我國 1993 年公佈的司法解釋是這麼規定的。

但是,根據 2001 年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不論夫妻雙方結婚多少年,對於《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屬於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婚後並不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仍然屬於原來那一方所有,除非雙方存在其他約定。

也就是說,如果大剛與小芳之前對於該套房產沒有特別約定的話,該套房產就永遠屬於大剛的個人財產,小芳離婚時無權分割,無論結婚多少年,都不會改變房子屬於大剛個人財產的事實。

所以,無論夫妻雙方結婚多少年,沒有特別約定,婚前個人財產都不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你的還是你的。

小剛和小芳的故事就要結束了。

法院最終判決:准予大剛與小芳離婚;兒子小剛歸小芳撫養,大剛每月支付 2000 元撫養費直至小剛成年;大剛與小芳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均分;駁回小芳其他訴訟請求。

此後,小芳向法院提起自訴,控告大剛、小花涉嫌重婚罪。

最後,大剛、小花因重婚罪雙雙被判入獄!

故事講完了,相信大家對以上三個婚姻法的誤解都解開了。

最後再給大家總結一下本期課程的內容,第一,離婚時,出軌一方不是必須淨身出戶的;第二,夫妻之間無論分居多少年,都不會自動離婚;第三,不論夫妻雙方結婚多少年,沒有特別約定,婚前個人財產都不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你的還是你的。

那麼婚姻法中你可能還存在哪些誤解呢?

事實婚姻?

青春損失費?

假離婚可以逃避債務?

離婚,誰有錢,孩子歸誰?

夫妻之間的借款可以不用還?

結婚給了彩禮,離婚就得返還?

孃家給的嫁妝,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

我是許琦翔律師。一個有溫度的家事律師,我們下期我們來聊聊彩禮、嫁妝的那些事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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