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師的常識課:12個典型糾紛案例解讀

婚姻律師的常識課:12個典型糾紛案例解讀
書名:婚姻律師的常識課:12個典型糾紛案例解讀
類別:其它小說
狀態:連載中
作者:許琦翔
釋出:2022-03-04 12:35:01
更新:2022-03-04 12: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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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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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經》一句話說得好:「生死契闊,與子成說;執子之手,與子偕老。」

每個人都向往的一種感情叫不離不棄,每個人都需要的一種陪伴叫生死與共。愛情最美好的樣子大概就是:「執子之手,白首偕老;相濡以沫,生死與共」。 但是,當婚姻遭遇背叛和癌症的考驗時,她又將何去何從?

今天我跟大家說說:夫妻雙方離婚,保險理賠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央視一套《今日說法》欄目曾報道過這樣一個真實案例:家住江蘇崑山的李女士想為自己買一份保險,但無奈丈夫周某並不同意其買保險,後李女士還是偷偷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險。不幸的是 年底李女士被診斷出患有乳腺癌。

李女士的丈夫周某在上海做些小生意,原來每個月回家一次,在李女士患癌後漸漸地連家都不回了。據老鄉們介紹周某在上海早已和別的女人同居。

幸運的是,李女士因 2 年前購買的一款重疾保險獲保險理賠金 82 萬元。

萬萬想不到的是,周某得知李女士獲得 82 萬元保險理賠金後,心裡憤憤不平,起訴到法院要與李女士離婚並要求分割這 82 萬元的保險理賠金。 理由是李女士購買保險在婚後,82 萬元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那麼,82 萬元保險理賠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根據我國的保險法,個人繳納保險可能會涉及多種財產性價值,主要包括保險費、保險價值、保單紅利、養老金、保險理賠款、退保現金價值等等。

那麼在人身保險中,這些財產性價值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於個人財產?

與人身保險有關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問題,在《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中已明確指出以下認定標準:

首先來看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

第一,保單的現金價值

假設,李女士在丈夫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自己的工資為自己購買了重疾險(或任何一種保險),且在保險期內沒有患癌,也沒有獲得保險理賠金。 此時周某得知,要求離婚並要求分割保險。

那麼,李女士購買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應屬於與周某之間的共同財產,周某有權要求進行分割。 保單的現金價值即被保險人要求解約或退保時,壽險公司應該退還的金額。 因為李女士在婚後取得的工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保險,解約或退保時,保險公司退還的金額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周某有權進行分割。

離婚時,若李女士不願意繼續購買保險,那麼保險公司退還的金額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即保險公司退還的金額應向周某支付一半。 若李女士即使離婚也選擇繼續購買保險,因保單的現金價值無法實際得到,即保險公司不會實際退還保單的金額。

此時應找保險公司確定如果退保或解約能退回的金額,在確定後由李女士另行向周某支付該確定金額的一半。

第二,以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所獲得的保險金

假設,李女士考慮到養老的需要,在丈夫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自己的工資為自己購買了終身年金保險,計劃在兩人老了以後能有一份保障。 這款年金保險每年均有養老金匯入李女士的賬戶。此時周某得知,要求離婚並要求分割該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以及李女士賬戶內的養老金。

那麼,李女士購買年金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即解約或退保時可以退回的金額)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周某有權要求進行分割。 雖然這份年金保險屬於投保人李女士個人所有,但因為李女士在婚後取得的工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而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保險,保單的現金價值(即解約或退保時可以退回的金額)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周某有權進行分割。

那麼針對李女士賬戶中保險公司已經支付匯入的養老金,周某是否有權進行分割?

因為終身年金保險是以李女士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即李女士只要在世,均可以定期領取合同約定的年金。 終身年金保險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保險,而是人們透過壽險公司進行的一項投資,當投保客戶購買年金時,保險公司為客戶提供了一定的收益保障,其帶有分紅功能。 因該類保險合同所獲得的保險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周某除了有權對保單現金價值進行分割外,也有權對李女士賬戶中已經存在的年金及利息進行分割。

其次,來看看應認定為個人財產的情況

第一,以死亡為給付條件所獲得的保險金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個人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假設,李女士在丈夫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自己的工資為自己購買了一份人壽保險,該保險以李女士的死亡為條件,並指定其丈夫周某為受益人。 即李女士因意外事故身亡,其丈夫周某有權申請領取保險理賠金。

若李女士在保險期內不幸意外身亡,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理賠金,應屬於周某個人財產。

第二,具有人身屬性的保險金

本文所舉李女士的真實案例正是此種情況,李女士為自己購買的重大疾病險所獲得的 82 萬元保險理賠金具有人身屬性。 即該保險是以李女士身體受到傷害為條件,依附於李女士的人身。 即使該款重大疾病責任疾險是李女士於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其所獲得的保險理賠金仍屬於其個人財產,其丈夫周某無權要求分割。 [圖片] 最後法院判決:准予離婚,但保險理賠金不予分割!

理由是:82 萬元屬於保險理賠金,根據《保險法》和《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保險理賠金屬於李女士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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