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個孩子都是愛的結晶,每一位家長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像種子一樣慢慢發芽,茁壯成長為明天的一棵大樹,過上自己幸福的生活,擁有一個美好的未來。
孩子的世界是懵懂單純的,因此他們也更容易受到傷害。為什麼孩子從幼兒園回來總是身上帶著這樣那樣的小傷呢?不是這兒劃了口子,就是那兒被抓了又或者被撞得起包了。
對於攜程親子園虐童事件,三色幼兒園虐待、猥褻兒童事件,導致家長們心驚膽戰,慌張不已,害怕自己的孩子在幼兒園也遭受類似的人身損害。
大部分家長會想,自己的孩子在家時很少受傷,為什麼到了幼兒園卻總受傷?
無論是老師還是家長,誰都不希望孩子受到一點點的傷害。但自己的孩子真的被傷害時,還是要學會理智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孩子的權益。
今天就跟大家講講,孩子在幼兒園受傷了,該怎麼辦?又該找誰承擔責任?
孩子在幼兒園生活學習時,可能會遇到各種意外,甚至由此產生矛盾糾紛,當涉及到孩子的人身損害賠償甚至精神損害賠償時,到底該由誰承擔此賠償責任呢?
下面我們將透過案例為大家一一解讀,孩子在校園期間可能受到傷害的幾種情況下該如何維權。
第一,孩子在幼兒園被其他小朋友打傷
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王先生的女兒小芳與張先生的兒子小剛是一個幼兒園的同班同學,均只有 6 歲。某天,在全班同學一起做遊戲時,老師在照顧其他小朋友,小剛突然從小芳背後將其推倒,小芳的額頭正好撞到椅子上,流血不止。後經診治,縫合三針,醫生確定會留有疤痕。
此時,王先生該如何維護自己女兒小芳的權益呢?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也就是說,在本案中,小剛未滿 8 歲,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小芳受傷,應當由小芳的父母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在本案中,幼兒園的老師沒有盡到充分照顧管理義務,所以該幼兒園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之後,李先生以小芳的名義將小剛及其父母以及幼兒園一同告到法院,要求賠償經濟及精神損失。
經審理,法院認為小剛將小芳撞倒致受傷,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由於小剛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故應由其監護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幼兒園作為教學管理者,疏於管理,對於事故的發生未盡到充分的職責。法院綜合考慮案情,酌定被告小剛及其父母承擔 30% 的賠償責任,幼兒園承擔 70% 的賠償責任。
第二,孩子在幼兒園意外受傷
我們同樣以上述案件為例,某天,在全班同學一起做遊戲時,老師在照顧其他小朋友,小芳突然絆倒,額頭正好撞到椅子上,流血不止。後經診治,縫合三針,醫生確定會留有疤痕。
此時,王先生該如何維護自己女兒小芳的權益呢?
同樣,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在本案中,幼兒園的老師沒有盡到充分照顧管理義務,所以該幼兒園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王先生在與幼兒園協商賠償事宜時,無法達成一致,故王先生以小芳的名義將幼兒園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
經審理,法院認為小芳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幼兒園對其在幼兒園學習生活期間應盡到教育、管理的職責,若幼兒園不能證明其自身以充分履行了相應職責時,應為自己的疏於管理照顧,對小芳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因小芳是未成年人,此次意外事故對其身心也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因此法院對受害人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也予以了支援。
第三,孩子在幼兒園被老師體罰、虐待
王某 6 歲女兒小花在幼兒園上學期間被老師毆打受傷,幼兒園教師孫某在午飯期間,因孩子吃飯緩慢,先後十餘次對小花進行毆打,導致小花體表受傷。
此時,自己用生命保護的女兒卻被如此虐待,王某又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女兒?
首先,王某可以報警,對孫某的行為進行有效制止並追究孫某法律責任。
其次,王某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以及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幼兒園進行書面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
對此,幼兒園教師在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背離職責,肆意妄為,幼兒園作為用人單位在有監控的情況下對此視而不管的行徑,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自然人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王某的侵權行為不僅給孩子的身體造成了損害,同時對孩子的心理健康也造成了傷害。並且,家王某在這一事件中同樣是受害者,作為局外人的我們聽聞此事都會激動,對於作為受害者的父母的精神打擊自然不言而喻。教師王某的侵權行為給小花及其父母帶來了精神痛苦和心裡創傷,王某作為小花的法定代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該幼兒園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第四,孩子被校外第三人打傷
請看案例:王先生的兒子小明,10 歲,因為在一次學校組織的外出活動中,因老師組織管理過於鬆懈,導致小明和校外的人小華產生口角,被小華打傷,手臂骨折。
此時,王先生該如何維護小明的合法權益呢?
在本案中,王先生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將校外人小華以及小明所在的學校作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在本案中,小明 10 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受傷是由校外人小華造成的,應由侵權人小華承擔侵權責任,如果侵權人小華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實施的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由其監護人承擔。且本案,小明所在的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需要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至此,我們已經講了孩子在校期間可能遭受人身損害的 4 種情形以及在這 4 種情形下,家長該如何保護和維護自己孩子合法權益的途徑和方法。
學校是承載孩子夢想的地方,每一個家長都希望學校能夠給予自己孩子充分的成長養分,我們也希望每一個孩子都能在學校快樂地學習,健康地成長。法律責任可以事後追究,但孩子的成長旅程卻只有一次。願所有的孩子縱使有過皺眉流淚,也依然可以破繭成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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