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邊中有些朋友經常問我,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到底有什麼區別呀?這些費用我有沒有權利要,有沒有義務給?首先我要先給大家明確一下撫養費的概念,撫養費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子女承擔的生活、教育、醫療等費用。贍養費是指成年子女對父母所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費用。扶養費是指夫妻之間依法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因此,這三者的適用物件完全不同。撫養費適用於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贍養費適用於成年子女與父母之間,扶養費適用於夫妻之間。
不知道大家還記不記得 16 年的時候,「皇阿瑪」被私生女索要天價撫養費的新聞。今天,我帶大家回顧一下當時的熱點報道,並透過這個報道案例來梳理一下追索撫養費所需要了解關注的那些事兒。
首先來看一下,誰有權提起索要撫養費的訴訟。以上報道案例中的皇阿瑪是被他的私生女提起的訴訟。確實,在婚姻法相關規定中明確,有權提起索要撫養費的一方是「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即子女可以作為原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其實,在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情況是,以未成年子女作為原告,對該子女有撫養權一方的父親或母親作為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對無撫養權另一方提起訴訟。
那麼,是不是隻有未滿 18 週歲的子女才能提起訴訟,年滿 18 週歲以後的子女還能否起訴呢?答案是肯定的:第一種,是年滿 18 週歲但是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比如有先天性殘疾的子女,很明確這種情況可以要求撫養費。第二種,是年滿 18 週歲後並有獨立生活能力的,這種情況原則上也可以提起,但若該子女從年滿 18 週歲開始就獨立生活,那在他年滿 21 週歲以後才提起訴訟時,就可能因超過 3 年的法定訴訟時效,而導致最後敗訴。
撫養費支付標準和方式:
下面再來看看通常需要支付多少撫養費,撫養費給付的標準有哪些?皇阿瑪女兒從 1 歲 4 個月到 18 週歲期間,需要的撫養費是 198.4 萬元,平均每年 11 萬元,平均每月 9 千元。這個數字對普通人來說有點高,但按明星收入來說還是比較低的。所以說,法院在判斷每個孩子所需要撫養費時,通常會綜合考慮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了,若是被告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 20%-30%,若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 50%。若被告無固定收入,撫養費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這個比例確定。若有特殊情況,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這裡的特殊情況比較寬泛,每個家庭不太一樣。因此,法院在裁判具體撫養費數額時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同時《最高法若干意見》還規定了,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報道案例中的法院判決皇阿瑪一次性支付全部撫養費,是基於他女兒已經 16 週歲,並且皇阿瑪絕對有足夠的支付能力。
變更撫養費金額:
上面我們所說的子女作為原告要求支付撫養費,通常是在父母離婚之後,子女事後追索。但其實父母離婚的過程中,也可能已經約定子女的撫養費。若是,離婚時雙方約定或者法院判決了子女的撫養費,那麼離婚後,子女是否還能提起變更撫養費的訴訟呢?答案是肯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法若干意見》對父母達成撫養費約定進一步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也就是說不論離婚時雙方協議還是判決離婚,離婚時不論對子女撫養費金額是多少,有或者沒有。子女在必要時,都可提起變更撫養費金額的請求。而所謂的子女必要時,通常會考慮第一,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第二,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最後我們來總結一下這堂課的內容:第一,撫養費適用於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包括需要為子女承擔的生活、教育、醫療等費用;第二,訴訟時子女作為原告,無撫養權父母一方作為被告;第三,確定撫養費金額需要綜合考慮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第四,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第五,離婚時已經確定撫養費金額的,在必要時子女可以請求變更撫養費金額。
現今社會物價水平越漲越高,許多單親家庭或是有可能單獨撫養孩子的家長都將面臨很大的經濟壓力。為了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長,這些家長需要付出很多時間精力。希望透過本期的課程分享,能為這些家長提供一些實用性借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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