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每個人都有姓名,姓名代表一個人的身份,供人們稱呼以區別於其他人,這是姓名的社會屬性。另外,從法律層面上來說,姓名權是一個人的人身權利,不可剝奪不可侵犯。成年人(年滿 18 週歲)有權決定自己的姓名,但我們的姓名基本都是在未成年之前,出生的幾個月之後,由我們父母來替我們決定。
受中國古代傳統父系社會的影響,特別是女子出嫁的時候,子女通常都跟父親姓而很少跟母親姓,而少數男子入贅時,子女才會選擇跟母親姓。所以我相信現在社會上還是有一大部分人認為子女應該跟隨父親的姓氏。
關於姓氏的問題,我們國家在《婚姻法》第二十二條就明確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因此子女跟隨父姓並非絕對,在婚姻關係中,女方也有權利提出孩子跟隨自己的姓氏。
前一段時間,李小璐和賈乃亮的離婚事件,再次被大眾提起。隨後,雙方工作室正式發表雙方已經離婚的宣告。有細心的網友發現李小璐的朋友圈簽名上寫著「李愛奕涵」幾個字, 由此推斷李小璐給甜心改了名字,把賈雲馨變成李奕涵。
我們今天不說李小璐到底有沒有給甜心改名字這事兒,真實情況我們不得而知。但我們今天需要來聊一聊夫妻離婚之後,是否有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權利。
在我們辦理離婚案件的過程中,通常有當事人這麼跟我要求:我希望能得到孩子的撫養權,得到撫養權之後,我要幫孩子改姓,我要把孩子的戶口遷走。人們想當然以為得到孩子撫養權之後,就有權利單方決定孩子姓名和戶口變更事宜。但現實情況卻是這樣,一方拿著法院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指著上面撫養權歸某某某的文字要求變更孩子姓名時,派出所工作人員卻不予理會。
這是因為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 18 條第一款的規定中明確規定:未滿 18 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應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這裡的本人是指年滿 16 週歲未滿 18 週歲,以自己工作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除此之外,未成年人想要變更姓名時依然需要父母雙方的一致同意才可辦理,而不論父母離婚與否,不論撫養權歸哪一方。
所以若甜心(賈雲馨)的名字真變更成了「李奕涵「,那也是經過了賈乃亮的同意。
那麼,現實中是不是不存在離婚後,單方就可以辦理變更孩子姓名手續的情形呢?前面我們提到這個問題的關鍵在於父母雙方的一致同意,那麼會存在兩種情況可以單方變更。
第一,如果其中一方已經死亡的情況下,自然不用再徵求其意見。第二,在離婚的過程中,雙方已經就子女姓名變更事宜達成一致意見。那麼離婚後,一方就可以以所達成協議,要求對方配合辦理變更事宜。若對方之後反悔不願配合辦理,一方可以透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協助配合辦理,最終法院會判決對方配合辦理。
以此可見,離婚協議在離婚過程中所起的作用特別重要。我們律師也認為有些情況下,協議離婚會比訴訟離婚能達到更好的效果。
下面我給大家提示一下,在書寫離婚協議時需注意的幾個要點:第一,需要明確變跟前以及變更後的子女姓名是什麼。第二,需要明確對方在多久時間內需要配合辦理手續。第三,該離婚協議必須經過民政局備案,若備案時意見未達成一致,那麼之後擬定的協議也應儘可能到公證處辦理公證。也就是說,只有將協議內容約定得儘可能明確詳盡並經第三方確認,才能確保協議最後能行之有效。
另外,實踐中父母給未成年子女變更姓名權時,還可能遇到派出所要求出具學校證明、孩子宣告等情況。這是因為考慮徵求年齡比較大孩子的意見以及原姓名的使用情況等原因。因此,除了以上我提到取得父母雙方一致同意以外,在辦理姓名變更前還要向所轄區派出所瞭解其他所需的材料。比如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辦法中就有規定「10 週歲以上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應當徵得本人的同意」。
最後我們來總結一下這堂課的內容:姓名權是每個人的法定權利,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決定權由父母代為行使;子女的姓氏有明確法律規定,即可以跟父親姓也可以跟母親姓;未成年子女姓名變更需要父母雙方一致同意,不論父母是否離婚,不論離婚後撫養權歸哪一方;離婚過程中就子女姓名變更問題需要達成一致書面協議;書寫協議時需要注意內容明確,時間確定,並且最好經過備案或者公證。辦理變更前向所轄區派出所瞭解其他所需的材料。
孩子對父母來說,都是獨一無二的的存在。我相信雖然每份愛有不同的表現方式,父母對孩子愛的本質都是一樣。所以,父母在給孩子決定姓名也好,入學,戶籍等等的時候,應抱著互相理解的態度,友好協商。若夫妻間經營不善,婚姻不幸宣告破裂,也應儘可能減少對孩子的傷害,不應該以撫養權或是變更孩子姓名作為要挾。畢竟,對於孩子而言,父母永遠是他的親人。
我是許琦翔律師。一個有溫度的家事律師,我們下期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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