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咱們來聊聊雙耳失聰、雙目失明和語言能力喪失這三個重疾。這三個重疾大家都很好理解,就是咱們通常說的聾了、瞎了、啞了,但是並不是說所有的聾了、瞎了、啞了都符合重疾的理賠條件的,咱們的重疾定義中這些都有很明確的量化標準的。也可能有朋友在好奇一個問題——有沒有人可能靠裝聾作啞矇混過關拿到理賠金的?答案是不可能的,這些量化標準不僅要求苛刻嚴謹,而且檢測手段也很科學,裝聾作啞的肯定是騙不過去的。
咱們來逐條看下新版重疾定義中對這三個重疾的規定:
雙耳失聰: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耳聽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在 500 赫茲、1000 赫茲和 2000 赫茲語音訊率下,平均聽閾大於等於 91 分貝,且經純音聽力測試、聲導抗檢測或聽覺誘發電位檢測等證實。
要求還是挺嚴格的,在臨床上失聰一般稱之為「喪失聽力」,「喪失聽力」與 「聽力損失」還是有一些區別;「聽力損失」是患者聽力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減退,而「失聰」是指非常嚴重的聽力下降,近乎完全聽不到聲音。所以咱們的定義標準中要求是雙耳,兩隻耳朵只要有一隻是有聽力的,就不符合重疾的賠付標準。然後在檢測方面,要求在 500 赫茲、1000 赫茲和 2000 赫茲語音訊率下,平均聽閾大於等於 91 分貝。500 赫茲、1000 赫茲和 2000 赫茲是人們聽力中重要的三個頻率點,就像是收音機中的主要頻道一樣。有的部分聽力損失的人會存在部分頻率的聲音聽不清的情況,相當於部分頻道接收不到,但有的頻率卻可以聽的到。而失聰則要求的是這三個主要頻道聽閾大於等於 91 分貝,也就是說只能聽到 91 分貝以上的聲音。91 分貝是個什麼概念呢? 大家平時有見過切割機切割那些鋁合金管,切割機的那個聲音差不多就是 90 分貝。那麼大的聲音量下正常人是很難受的,聽久了人聽力就會損傷,但是失聰的人要麼完全聽不到,要麼只能聽到比那個音量大的聲音,比那個音量小的聲音他們是聽不到的。
那有沒有人可能靠裝聾騙保呢?想矇混過關?那是不可能的。定義中明確說明了要經「純音聽力測試、聲導抗檢測或聽覺誘發電位檢測等證實。」,聲導抗檢測簡單地講就是把一個微型探頭伸進耳朵裡,透過記錄鼓膜和中耳對聲音的反應來考察聽力情況。人聽不聽得到可以說謊,但是鼓膜和中耳對聲音的反應可不會說謊,會被機器如實的記錄下來。而聽覺誘發電位是由聽覺神經系統的刺激引起的中樞神經系統的生物電反應,當人的聽覺神經系統聽到聲音時相應的腦電波也會發生一定的變化,這個也是不可能作假的,更不可能被我們主觀所控制的。所以咱們重疾定義中對雙耳失聰的標準是嚴格而科學的。
這裡還有條備註大家要特別注意:「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後的保障責任,須在疾病定義中特別說明。」這樣一段是什麼意思呢?
重點在於「某年齡之後」這幾個字。很多人應該聽過「新生兒聽力篩查」,我國從 200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了《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辦法》,一般新生兒的聽力篩查在出生醫院進行。如果初次篩查沒有透過,需要在 42 天時進行再次篩查。目前,我國每年新生兒中有聽力障礙的約 2-3 萬名。從保險角度來說,新生兒耳聾是一種先天性的疾病,先天性疾病是屬於不可承保範疇,新生兒耳聾是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的。
所以大部分保險公司在「雙耳失聰」及類似病種條款說明中,都會特別註明: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年齡必須在 3 週歲以上。之所以強調 3 週歲以上,是因為 3 週歲前是兒童聽力障礙治療的最佳時機,到了 3 週歲若仍未能透過聽力篩查則證明耳聾是不可逆的。要求滿 3 週歲,很大程度上就是為了減少糾紛,避免先天性耳聾申請理賠。
接下來再來看看雙目失明的定義:
雙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眼視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雙眼中較好眼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矯正視力低於 (採用國際標準視力表,如果使用 其它視力表應進行換算);
(3)視野半徑小於 5 度。
注: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後的保障責任,須在疾病定義中特別說明。
和雙耳失聰的要求有點像,首先是要求兩個眼睛視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才符合理賠條件,必須是雙眼。然後要求兩個眼睛中較好的一個滿足三個條件中的至少一個,就是差的那個眼睛有多差我不管,只要相對較好的那個眼睛壞到某個程度了,便可以達到理賠條件。三個條件裡面,眼球缺失或摘除了這個很好理解,就是眼睛都沒有了。然後矯正視力低於 是指的是用了各種輔助工具,包括戴了眼鏡看,視力仍然連 都沒有。而視野半徑小於 5 度是什麼概念呢? 我們有句俗話叫門縫裡看人,把人給看扁了。視野半徑小於 5 度差不多就是這樣的感覺,看東西一次只能看到極小的一個部分,想把一個東西看全就必須不停地轉頭才能看到全貌,所以這感覺是很難受的。只有較好的那個眼睛滿足這三條中的至少一條,才符合雙目失明的賠付條件的。
失明同樣是沒辦法裝出來的,醫生在檢查時會做眼底檢查,而且通常都會使用電腦驗光,在電腦驗光時人的瞳孔的反應是不由自主的,看得清和看不清的情況下人的瞳孔反應是不一樣的,這一點也是無法偽裝的,所以想矇混過關騙保也是不可能的。
雙目失明這裡也有一條備註的:「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後的保障責任,須在疾病定義中特別說明。」這條和雙耳失聰說明的備註是一個道理,先天性的疾病一般都不在保障範圍內,一些保險公司為避免一些先天性的失明而引起理賠糾紛而特別加上這樣的一項條款。
然後咱們再看看語言能力喪失:
語言能力喪失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語言能力完全喪失,經過積極治療至少 12 個月(聲帶完全切除不受此時間限制),仍無法透過現有醫療手段恢復。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語言能力喪失不在保障範圍內。 注:如果保險公司僅承擔被保險人在某年齡之後的保障責任,須在疾病定義中特別說明。
學過咱們腦中風、腦炎和腦膜炎後遺症課程的朋友對這一條應該都很熟悉了,語言功能喪失主要指的是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和喉頭音的四種語言功能中,有三種以上說不出來,就算語言能力喪失了。但是這裡的要求跟腦中風、腦炎和腦膜炎後遺症那裡要求不一樣的是,這裡要求的是要治療了 12 個月後仍然無法恢復。就算是語言能力喪失了,也還要等至少 12 個月才能申請賠付。聲帶完全切除的除外,聲帶完全切除的不用等 12 個月,可以直接申請理賠。
另外因為精神心理因素引起的語言能力喪失不在保障範圍內,這個也好理解,有的人會因為精神心理上遭受了重大的打擊而失語,但這種情況下,患者無論是大腦的語言中樞和發音的器官都是正常的,但是由於精神心理因素導致不說話,是可以恢復說話的能力的,所以並不屬於咱們保障的範圍。
跟雙耳失聰和雙目失明一樣,關於語言能力喪失最後也有對某年齡之後的保障責任的說明問題,這個就不贅述了。
這次 2020 年新版的重疾定義對這三個重疾基本沒有什麼調整,僅把雙耳失聰裡「平均聽閾大於 90 分貝」的要求改成了「平均聽閾大於等於 91 分貝」,僅做了一些文字表述的變化。
最後,咱們總結一下今天課程的主要內容
1、雙耳失聰要求在三種常用的聲音訊率下只能聽到超過 90 分貝的聲音,並且要經過嚴格的檢查手段檢查才可確診。
2、雙目失明要求兩個眼睛中較好的那個要滿足眼球缺失或摘除、矯正視力低於 、 視野半徑小於 5 度三個條件中的至少一條才可確診。
3、語言能力喪失,強調至少要治療 12 個月仍不能恢復,才符合條件,聲帶完全切除的除外。
新版重疾定義中這三個病種的定義和條件基本沒有變化,它們本身也是比較嚴格和科學的,想靠裝聾作啞矇混過關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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