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咱們來講講多個肢體缺失和癱瘓這兩個重疾。這兩個重疾本身都很好理解,重點主要在於咱們的重疾標準中對這兩個的賠付標準。
對於多個肢體缺失 年新版重疾定義還是沿用了舊版的定義,並沒有什麼變化,是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個或兩個以上肢體自腕關節或踝關節近端(靠近軀幹端)以上完全性斷離。
首先在數量上,是要求兩個或以上的,單個肢體缺失顯然是達不到重疾的賠付條件的。然後缺失的標準是指自腕關節或踝關節近端(靠近軀幹端)以上完全性斷離,簡單地理解就是手腕以上或者腳腕以上缺失了,也就是,至少要整個手或者整個腳缺失了才算作單個肢體缺失。如果只是手指腳趾、半個手掌腳掌的缺失是達不到肢體缺失的標準的。只是缺失手指腳趾的話其實並不會對被保險人的行動能力產生大的影響,基本能正常生活。而整個手或者整個腳缺失了,才會對生活產生比較大的影響,尤其缺失兩個以上的話,會對被保險人的生活造成極大的不便,有的甚至需要人長期照料,這種狀況下的理賠也更符合重疾險設立的意義。像多個肢體缺失這種的賠付屬於只要達到條件就可賠付的,不需要等待多長時間或者達到某種治療條件等等,這點和癱瘓、腦中風腦損傷後遺症、語言能力喪失等病種的賠付條件是不一樣的,這點需要區別一下。
講完多個肢體缺失咱們再來講講癱瘓,癱瘓最常見的病因是腦血管病比如腦梗塞、腦出血,或者是顱腦脊髓外傷、腦腫瘤、腦炎等,同時部分內科疾病也會引起癱瘓,例如糖尿病引起的周圍神經病變、維生素 B12 缺乏引起的脊髓變性和神經障礙等等。對於癱瘓的標準 年新版重疾定義中是這樣描述的: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肢或兩肢以上肢體隨意運動功能永久完全喪失。肢體隨意運動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疾病確診 180 天后或意外傷害發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隨意運動,或肢體肌力在 2 級(含)以下。
定義中一是對病因做了明確:疾病或意外傷害。二是明確了量化標準:兩肢或兩肢以上肢體隨意運動功能永久完全喪失。相比於 2007 年版,稍作了一些改動,對於「肢體隨意運動功能永久完全喪失」這一條還做了進一步的說明,要求是疾病確診 180 天后或是意外傷害發生 180 天后,也就是要在發生癱瘓的半年後,從醫學的角度來說,無論是疾病還是意外傷害導致的神經系統損傷,分為急性期、恢復期、後遺症期,在急性期和恢復期中,疾病導致的癱瘓肢體功能處於恢復的階段,也就是說癱瘓肢體的功能會隨著治療的進度而好轉,這個期間大概持續 3 個月到半年,也就是 180 天,此後病程進入後遺症期。也就是半年內是可能恢復的,半年後基本就是後遺症了,因此半年內肢體恢復的都不符合理賠條件。
在程度上要求是每肢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隨意運動,或肢體肌力在 2 級(含)以下。什麼意思呢,咱們的每個肢體都有三個大關節,上肢包括腕關節、肘關節和肩關節三個重要的大關節,下肢包括踝關節、膝關節和髖關節三個重要的大關節,大家甩甩胳膊、動動腿,就可以感受到這三個大關節對於我們肢體運動的重要性了。如果三個關節中的兩個都僵硬不能動了,是不是差不多整個胳膊或者整條腿都不能動了?除了三個關節中壞了兩個的要求,如果肢體不能隨意運動、或肢體肌力在 2 級(含)以下也符合條件。肌力 2 級及以下是個啥概念呢? 咱們在腦中風的課程裡也有提到過,簡單地講就是肢體只能在床上平行地移動,不能抬高,不能抗重力方向運動,更不能上下自由地移動了。癱瘓的標準是要兩個或以上肢體達到上述狀態,還要疾病確診或意外發生的 180 天后,所以癱瘓的標準和條件其實蠻多的,但這也比較符合重大疾病的概念。
肢體的神經損傷後,肢體功能的恢復大多從近端到遠端的順序恢復,例如一側上肢癱瘓,肩關節的功能會先恢復,接著是肘關節再到腕關節,而且越遠端的肢體功能恢復的程度越低。如果一側肢體有兩個大關節的功能不能恢復,則嚴重影響患者的生活自理能力,生活幾乎大部分不能自理,且看護費用、康復費用的支出高,這些都需要重疾險來作為經濟補償。
最後,咱們總結一下今天課程的主要內容:
1、新版定義中多個肢體缺失的要求沒有任何變化,要求是兩個或兩個以上肢體自腕關節或踝關節近端以上斷離。
2、新版重疾定義中對癱瘓的定義略有調整,把舊版定義中「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這個比較抽象的概念具體描述成了「肢體隨意運動功能永久完全喪失」。在肢體狀態的標準中增加了肢體肌力在 2 級及以下的量化標準,在寬鬆度上幾乎沒有什麼變化。
癱瘓的標準要求是兩個或以上肢體達到狀態,還要疾病確診或意外發生的 180 天后,在肢體的狀態上要求是三個大關節中的兩個以上不能動了,或者肢體不能隨意移動,或肌力在 2 級以下,整體理賠條件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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