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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從合法報復出軌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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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辯論自首!

胡廣做了二十多年檢察官了,他一步步從基層人員做起,做到現在,年僅四十餘歲,正值壯年便坐上市級檢察院第二監察部,刑事第一組組長。

他什麼案子沒打過?

什麼對手沒碰到過?

但,胡廣這輩子還是頭一次聽說,在七個警察鳴槍控制住現場的情況下,嫌疑人還能是自首的。

這何止是狂妄?

這簡直就是狂妄!

“被告律師,這裡是法庭,你所說的任何話都將成為呈堂證供。”

胡廣語氣森然,聲音在眾人心底扣響,他開口道:

“請你整理好思緒再發言!”

這番話算是警示,也在警告。

在法庭中,你說的話可以帶有攻擊性,也能糊弄人。

但胡言亂語卻是大忌!

不僅對案件沒有任何幫助,反而會因為清晰的思路變得渾濁,從而導致庭審陷入泥潭。

這種情況審判長但凡換個嚴苛的,百分百會給個警告。

且閉庭後,律師也會成為過街老鼠般的小丑,所作所為成為他人飯後笑點。

不過.....

“我很理智,不必公訴方操心!”

徐德一口回絕,他坐在被告席,毫不畏懼的與之對視。

現在是2002年,這個時間段很特殊,特殊點在哪?

法例上實行疑罪從無,但實際辦案主體遵循疑罪從有。

所以導致後面某一年開始,錯案爆發,幾年加起來平反的人加起來是個很誇張的數字,而裡面有近乎六成錯案,是眼下2002年左右判的......

所以,他的態度一刻也不能緩!

“我方很確認。”

“本案,被告人王強並非被警方所逮捕,而是由無他人干擾、主動的態度自首!”

他是...認真的。

胡廣的眉頭頓時擰成一個疙瘩,坐回原位,久久不能言語。

審判臺上。

三個法官此時也皺起眉,卻並未急著開口表態。

片刻後。

審判長張秉心,將法槌再一次敲響。

“砰!”

“辯護方,請表述你方依據。”

話落,張秉心便將視線落在對方身上,不放過任何一個細節點。

正如之前所說,如果對方此時在胡言亂語打亂公訴方節奏,那他...完全可以給予警告。

多次警告無果,那等待徐德的,便是......

逐出法庭!

“審判長,審判員,我方依據很簡單。”

徐德深吸一口氣,將針對公訴的情緒短時間放下,騰留出足夠的思維與精力進行表達。

“方才,公訴方曾遞交現場七名警察所做出的證言,以及警方卷宗。”

他開口,稍稍示意了一下法官臺前的證據。

依舊是公訴方呈交的證據。

至於為什麼點名這份證據......

“請問,在這份卷宗中,警方針對案件命案出現的收尾概括,原文是什麼!?”

徐德眸光一凝,大腦開始運轉,就好似電腦主機cpu一般。

審判臺上。

法官劉建國微微一頓,他低頭看了看,接著拿起卷宗。

“這份卷宗為本案警方所提供。”

“辯護方所指段落,原文為......”

他頓了頓,接著開口唸道:

“原文:案發後嫌疑人滯留現場,無逃跑行為,後被民警帶回綠森市公安機關,嫌疑人現已歸案,案件經調查,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這,便是警方所寫案卷。

如果仔細觀察,便不難發現一件事,那便是......

“請問,公訴方,審判長,警方原文......”

徐德頓了頓,緊接著吐出一句話。

“是否說過被告人王強是被逮捕歸案!?”

此話落下。

所有人安靜片刻。

旋即。

肉眼可見的,公訴方與審判臺,攏共七人,竟不約而同低頭,看向手中案卷。

王巍本想開口說些什麼,但眼前的案卷確實沒有提到過任何一次‘逮捕’‘抓獲’等類似字眼!

換句話說......

“警方從未說過兇手是被逮捕歸案!”

“所謂的抓獲這一概念......”

徐德窮追不捨,見時候差不多,當即展開一次對公訴方的反衝鋒。

此時他的視線帶有十足的銳氣,好似刀光劍影,一股腦砍向胡廣等人。

“均是公訴方主觀斷定、明顯缺乏客觀事實與依據!”

話音落下。

胡廣王巍的臉色猛地一變。

緊接著,現場聽審席也傳來令兩人變臉的緣由。

“也就是說殺完人後...警方沒說是逮捕?那公訴那邊怎麼給定了個逮捕!?”

“公訴方檢察官胡廣和王巍?這兩人該不會是為了增加勝算吧......”

“我怎麼感覺怪怪的,是不是逮捕,難道被告人還不清楚嗎......”

“不是,辯護方說不是逮捕,公訴方說不是自首...那被告人是怎麼出現在警局的!?誰能給我捋捋.....”

“......”

聽審席眾人愣住了。

他們原本那揚起的眉頭,此時竟擰成一個疙瘩,並且,無數雙充滿質疑的眸子,也時不時掠過人群,投向坐在公訴席上的胡廣王巍。

能決定一起案件勝訴走向的資訊不算多。

但是否自首,恰好屬於其中一種!

此時。

聽著場下眾人的質疑聲。

公訴席王巍與胡廣眉頭緊皺。

髒水...這是在赤裸裸的向他們潑髒水!

他們兩個並不是愛惜羽毛的人,但也絕對沒有喜歡遭受成千上萬人謾罵的愛好!

“我方有話要說!”

王巍急忙起身,他沒有等待審判長的回話,起身後直接開口道:

“檢察院絕無故意批准逮捕之意,每條申請都要經過反覆研討才下定論。”

“就本案而言,檢方依據為:現場已暫停威脅,警方掌控現場!”

自首的法例判定中,確實存在當場自首的情況。

但那僅限於現場混亂,警方還未將所有人控制住,一旦控制住...那這時你主動坦白從寬,那也是被逮捕。

“公訴方,我要對你方進行糾正!”

“根據《刑法》第 67條,同時參考《全國法官培訓統編教材》。”

“‘案發現場混亂、警力未布控,屬於現場待捕型自首’。”

徐德搖頭,語氣平穩,就好似是單純在唸稿一般。

他開口道:

“在事件發生後,現場纏鬥參與人員並非被控制,僅是被鳴槍所震懾,部分人員手中依舊存有武器!”

“所謂的威脅暫停並不存在,而是依舊處於混亂、未控制場面的畫面。”

“被告嫌疑人王強,符合上述任意一條法例法規,明顯屬於......”

“自首!”

除此外......

徐德頓了頓,他眉頭一皺,旋即,深吸一口氣。

“關於公訴方,針對‘被告人王強下車後空白三十秒’......”

上述是自首的解釋,單靠自首進行態度上的聯合,最多和對方打個平手。

但沒關係,他的底牌還未出盡。

“我方......”

“有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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